以QQ组织调度卖淫 男子获刑十年二个月

30.07.2015  13:37
  湖南法院网讯  一男子操纵四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利用QQ招揽嫖客,在约定的地点进行交易,对不服管教的女子甚至拳打脚踢。近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起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犯组织卖淫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另一被告人苏某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张某,男,32岁,汉族,湖南湘乡市人,初中文化。2011年1月13日因犯抢夺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苏某,女,18岁,汉族,湖南衡阳市人,小学文化。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苏某系非法同居关系,2014年4月份起,被告人张某通过“QQ”联系或通过他人介绍的方式,组织李××(外号“珠珠”)、艾××(外号“洋洋”),莫××(外号“沅沅”)、李××(外号“小雪”)等4名女子租住在湘乡市工贸新区附近一居民家中,由被告人张某联系嫖客、接送上述女子多次到湘乡市及韶山市等宾馆,以“做点”为每次300元—400元、“包夜”每次为800元—100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被告人苏某负责上述女子的日常管理,收取嫖资、记账等。被告人张某对上述女子制订了“提供性服务时要面带微笑、尽量使客人满意”等规定。被告人张某、苏某在上述女子的卖淫所得中抽取一半作为收入和日常开支。期间,被告人张某对不及时或不愿接客的“洋洋”、“珠珠”等进行殴打。

  湘乡市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组织他人卖淫,并强迫不满14周岁幼女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且被告人张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未参与招聘卖淫女、联系嫖客等,但主动协助被告人张某对卖淫女进行管理,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据此,依照相关法律,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湘乡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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