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缓刑期间再犯新罪入狱
21.12.2015 17:3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4年8月29日,嘉禾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决生效后,执行机关嘉禾县司法局提出,罪犯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于2015年3月至4月未按时报到、未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建议法院对罪犯李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7日,李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后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法院认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涉嫌犯新罪。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
法官说法:本案中,法律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让罪犯李某在初犯时获得了监外服刑的机会。法律的本意是让其知罪悔罪重新做人,但却是有底线的。若触犯这底线,面临的将是法律更严厉的惩罚。 来源:嘉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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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2015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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