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杀妻未遂被判刑

07.06.2016  21:25
  湖南法院网讯  因妻子执意要与自己离婚而恼羞成怒,遂用杀猪尖刀砍向自己的妻子及岳母身体。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因夫妻离婚引发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郑某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15年1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因其妻曾某要与其离婚而怀恨在心,便骑摩托车到嘉禾县珠泉镇龙泉村其岳母王某家找曾某商谈。因曾某执意离婚,被告人便用事先准备好的杀猪尖刀砍杀曾某。曾某受伤后逃出家外,被告人则继续追砍。追上后其用刀砍和捅曾某,导致曾某头部、胸腹部等多处部位被砍伤和捅伤。其岳母王某在阻拦被告人行凶的过程中被砍伤左腹部,左小指被砍断。后,村民闻声而来将被告人制服并报警。经鉴定,被害人曾某因砍伤导致脾切除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王某左小指近节指间关节处离断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实施犯罪时,主观犯罪意识强烈,客观上造成了两被害人一重伤一轻伤的严重后果。由于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郑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夫妻之间应多注意沟通和交流,在任何时候都不要失去理智,过激的行为只会激化矛盾而对事情的处理于事无补。 来源:嘉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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