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服刑期间脱逃被加刑

16.09.2015  19:06
  湖南法院网讯  监狱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将犯罪分子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理应认真接受教育与改造,若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将导致数罪并罚。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监狱服刑人员脱逃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被汩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5月投入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服刑期至2015年8月7日止。2015年6月10日,在湖南省武陵监狱四监区服刑的被告人刘某,趁警察即将对监舍内罪犯点名落锁,室外活动人员少较之机,窜至监舍一楼楼梯间,用脚蹿开窗户防护网,翻越窗户后逃离所在的监舍区,朝监狱大门方向逃窜。随后被告人刘某钻入一化粪池躲藏,为避免被发现,将化粪池水泥盖复原盖上。被告人进入化粪池后,又钻入朝向监狱大门方向的下水管内,在爬行约11米处时被卡住不能动弹,后昏迷于下水管道内。随后,警察在监舍点名时发现被告人刘某不在,监狱及驻狱武警即组织人员对被告人刘某进行搜捕。搜捕人员发现藏匿于下水管道内的被告人刘某,并送往医院急诊。

  2015年6月23日凌晨,被关押在武陵监狱禁闭室的被告人刘某,将所在的三号禁闭室铁门破坏,并对床铺进行伪装后,窜出禁闭室,躲藏于监狱严管队值班室外墙角处。当禁闭室值班人员巡查时,发现被告人刘某双手抱头蹲身躲在墙角,即返回到值班室告诉另一名值班人员。接着两人走出值班室,将已经从墙角转移至值班室窗户下面躲藏的被告人刘某抓获,并向值班警察报告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监狱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先后二次实施脱逃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被告人刘某在脱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七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常德审计: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规范运行
     下发15张审计调查表,全面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报送的23篇审计要情和专报全部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促进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制度18项,促进企业完善政策制度33项;揭示大量违纪违法问题,挽回经济损失2.审计厅
宁远县:三向发力抓整改 联农带农促增收
     永州市宁远县以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