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帮诈骗团伙取款 犯诈骗罪领刑

12.06.2016  15:42
   湖南法院网讯   (王超) 吴某想到了一条赚钱的“好路子”,就是帮助诈骗团伙到银行刷取诈骗到的钱款,然后从中抽成。为此,吴某还专门研读了刑法分则的规定,自认为即使被抓也就判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然而结果却出乎吴某的意料。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所得赃款返还被害人。

  2014年6月至7月期间,吴某伙同吴某甲,同年8至9月期间又伙同汪某及吴某甲密谋结伙去给诈骗团伙取款。三人办理不记名的手机号码发送到网上,等待诈骗的人联系,后汪某与吴某甲在网上购买银行卡,将银行卡卡号发给其上线负责诈骗的人,上线骗到钱后就由他们三人负责取款,三人将诈骗款总额的10%扣除,用于沿途开销及分赃,另外90%由吴某甲、汪某通过银行汇款给其上线诈骗的人。三人乘坐吴某甲驾驶轿车先后到福建龙岩市、漳平市、泉州市、三明市等各地流窜作案,一旦接到上线诈骗人的指示,吴某就到附近银行,操作将银行卡内的钱取走。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共骗取他人现金127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象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127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吴某为诈骗团伙支取诈骗款,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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