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帮人买首饰为由实施诈骗获刑一年

22.06.2016  15:36
   湖南法院网讯   (黄应文) 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1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谈某以帮黄某购买首饰为由,邀其前往常德市武陵区新一村的某珠宝店。被告人谈某将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戒指戴在身上后,谎称钱不够需出去取钱,独自一人离开,将黄某留在店内等候,之后随即将自己的手机丢弃并逃走。后黄某被珠宝店老板扣留,不得已赔付珠宝店老板12760元首饰款。经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0165元,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59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谈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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