娭毑电梯间摔倒受伤 物业被判担责九成

14.06.2016  18:18
   湖南法院网讯   (李革文 杨孟庭) 住宅楼电梯间灯光不亮,地面湿滑,导致住户摔倒受伤,你是自认倒霉,还是提起诉讼依法维权?6月7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范秀文与小区物业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公开宣判,依法判决小区物业公司承担9成责任,赔偿范秀文各项损失92139.08元。

   2015年4月16日上午9时许,72岁的范秀文从所住龙柏小区A1栋4楼乘坐电梯到1楼准备外出。走出电梯时,因电梯间灯光不亮,且物业公司保洁员打扫卫生后地面未干留有积水,地面湿滑,范秀文由此不慎滑倒在地造成第1腰椎压缩性骨折,经鉴定为9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将事发地点的照明灯进行了更换,亮度已经达到明亮的程度,电梯间过道门的封闭门板也换成了通风透光的纱窗门板。范秀文与小区物业公司多次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因协商无果,范秀文于2016年3月21日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区物业公司与龙柏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受托成为龙柏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因此物业公司是龙柏小区这一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范秀文作为龙柏小区A1栋403房业主余某某的母亲,与业主共同居住生活在龙柏小区A1栋403房,其人身安全应当得到保障。因龙柏小区A1栋的电梯间照明维护不及时,地面积水清除不到位,范秀文在电梯间滑倒受伤,因此应当认定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对范秀文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范秀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前对龙柏小区A1栋电梯间照明灯需要维护,有可能因地面积水而滑倒受伤的风险预见不够,其未对自身的人身安全尽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比较双方的过错大小,本院酌情确定物业公司赔偿范秀文90%的损失,其余损失由范秀文自行负担。综上所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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