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10.01.2017  13:01

近日,常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常德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细则》强化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明确了追责情形,给乡镇(街道)以上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戴上了环保“紧箍”。

细则》明确,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细则》,追责情形既包括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后果追责”,也包括违背中央有关生态环境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追责”。比如,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进行项目审批(核准),都要受到责任追究。

除了对应付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终身追究”,《细则》同时规定,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追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等,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