琐碎小事生口角 寻衅滋事进班房

26.03.2015  18:23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绥宁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来拘役二个月,被告人黄某日拘役一个月。

  2014年5月1日19时,陈某驾驶教练车在武阳镇六王村级活动中心处倒车,被告人黄某来驾驶摩托车途经此处,觉得陈某车子的灯光刺了他的眼睛,就骂了陈某一句,陈某回骂了一句。被告人黄某来骑车来到位于农业银行武阳营业所旁的“春来大酒店”,见被害人陈某将车停在其店子对面的马路上,于是走过去质问陈某为什么要骂他,并动手打了陈某一个耳光。随后,被告人黄某来拨打被告人黄某日和黄某林的电话,称其在与人吵架,要他们过来。十几分钟后,四、五个人手持砍刀、管刹来到“春来大酒店”, 陈某的妻子见状,就拉着陈某躲进绥宁县绿洲驾校武阳分校办公室内,并将店面的卷闸门拉下锁起,被告人黄某来则用脚踢碎陈某教练车的车门玻璃。被告人黄某日便拿着砍刀砍打卷闸门。经鉴定,被损坏的教练车和卷闸门价格共计25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来、黄某日公然藐视国家法律,逞强好胜,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既危害了他人人身安全又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寻衅滋事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黄某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又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对黄某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绥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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