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环境保护局大力开展淘汰城区燃煤锅炉工作

18.06.2016  00:04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3〕77号)、《湘西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州政办发〔2014〕4号)及《吉首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淘汰燃煤锅炉工作的通知》(吉环发〔2016〕19号)精神,结合吉首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要求,我局创新工作思路,积极采取“冬病夏治”、“以补促治”等措施,大力开展吉首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有效地推动了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目前已经完成前期阶段工作,下发《吉首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淘汰燃煤锅炉工作的通知》200余份,调查落实79家涉煤单位,下发责令改正通知62家;其中已有7家燃煤锅炉拆改完成,清洁能源已投入运行;17家停业或转行。

此次整治工作将取缔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燃煤小锅炉,通过典型示范、以点带面的方式,在建成区内,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全面实施煤改电、生物质燃料和空气能等清洁能源。

图为环保局高建军副局长现场宣传政策

 

图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