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玩耍致同学受伤 学校和家长共同“买单”

28.01.2016  15:57
   湖南法院网讯   (李剑平) 小学生在学校上课期间遭遇“天降横祸”,眼睛被“飞来”的三角尺掷伤。2016年1月25日,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学生在校园内受到伤害的民事赔偿案件,肇事学生的家长和学校都被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需赔偿14余万元,家长需赔偿6万余元。

  9岁的小军和8岁的小波均系永兴县油市镇某小学的学生。2014年11月3日,上课期间,老师安排学生自习,小波感到乏味无聊,开始玩耍三角尺,不慎将三角尺掷出,戳伤了小军的眼睛。事故发生后,小军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3万余元,其伤情经鉴定为6级伤残。小军出院后,其父亲四处为儿子讨说法,并一纸诉状将小波的家长和学校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军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课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学校在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小波在上课期间,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小军受伤,作为造成小军受伤致残的直接行为人,存在一定过错,其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由学校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波的监护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以上名字均系化名) 来源:永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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