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良继父多次猥亵13岁继女获刑12年半

21.10.2015  12:19
  湖南法院网讯  41岁的张某某不仅多次猥亵不满14岁的继女陶某,竟然还两度强奸陶某致其怀孕。近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强奸、猥亵儿童案,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陶某之母易某某经人介绍在一起共同生活。2014年5月,张某某在其与易某某的住处多次抚摸陶某(2001年7月5日出生)的胸部,猥亵陶某。2014年8月,张某某又先后两次与陶某发生性关系,致使陶某怀孕,在案发时已怀孕达32周。陶某于2015年4月10日在永州市中心医院将未出生的男婴引产。经DNA对比鉴定,该男婴与张某某、陶某符合孟德尔遗传定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此外,被告人张某某猥亵幼女,其行为还构成了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自己与被害人陶某特殊的身份关系与其发生性关系,且致被害人陶某怀孕,属于情节恶劣。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来源: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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