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物业服务拒交管理费 法院判决依法交纳

20.04.2016  18:41
   湖南法院网讯   (严继橙) 住宅小区是城市社区的“细胞”。近年来新晃县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快速发展,促进了住宅小区管理的规范化,极大地改善了人们的居住环境,但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也引发了不少问题和纠纷,一些业主便以物业公司服务差为由拒交管理费。如何理顺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关系,使“管家”更好地服务于“主人”,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面对此种情形,积极应对,大胆受理此类纠纷。4月19日,该院便依法开庭审理了梅林春天物业公司与业主杨某的物业纠纷案,并当庭判决杨某交纳拖欠的物业费和违约金4376元。

  据了解,杨某在新晃县梅林春天小区有住房1套及储车间2间。2011年10月1日,杨某与小区的原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及逾期违约金。2014 8月,梅林春天业主委员会选聘鑫海物业公司为梅林春天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通过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将业主原欠的物业服务费用由鑫海物业公司收取。同时业主委员会与鑫海物业公司另行签订了《梅林春天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杨某共欠原物业公司和鑫海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3805元。经鑫海物业公司催收,杨某以物业公司对小区一餐饮店装修未进行有效监管,以及房屋和储车间漏水未及时处理等理由一直未交纳物业服务费。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法定义务。杨某作为该小区业主,应当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杨某认为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不到位,未能完全解决其问题,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建议、意见,亦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若物业公司给其造成损失,还可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可以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业主大会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公司,但并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法院同时指出,鑫海物业公司在起诉时计算的违约金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降低。因此,依法判决杨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物业服务费3805元及违约金571元。 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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