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迈父母离异 子女只赡养母亲不合法
11.04.2016 19:5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家住珠泉镇的李某今年69岁,育有一男两女,从单位退休后,其身体一直不好,虽每月能领到800多元退休金,但因治病日子过得并不宽裕。2012年5月,因夫妻性格不和,李某与其妻廖某离了婚,离婚后,3个儿女只对母亲尽赡养义务,而对李某则不管不问。2014年1月,李某再婚,但因退休金捉襟见肘,无奈之下,李某多次找到3个子女商量,要求他们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而李某的3个子女认为,其父亲李某与母亲黄某的离婚是因为李某婚外情所导致的,对家庭不负责任,存在过错,而且认为父母已经离了婚,他们有权选择赡养谁。加之李某有固定的经济来源,李某的3个子女均拒绝承担对李某的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 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也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父母离婚后再婚,子女也不能免除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费数额的多少,目前相关法律尚未确定统一的数额标准,但确定赡养费的数额需要综合考虑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赡养义务人的能力和条件、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虽然李某现在有固定的经济收入,但因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种疾病,仅以现在的经济收入维持生活确有一定困难, 3名子女应承担赡养李某的义务。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嘉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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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2016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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