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中院对曾爱云案作国家赔偿决定 三项赔偿金共127万余元

28.12.2015  21:25

华声在线12月28日讯(记者 张鼎峰) 12月28日,记者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曾爱云重审改判无罪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各项赔偿共计127万余元。

据了解,曾爱云因重审改判无罪,于今年11月12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湘潭中院于同日立案,并于12月25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赔偿金共计1272928.65元,该决定已于12月28日送达曾爱云。

其赔偿项目及金额包括,支付赔偿请求人曾爱云人身自由赔偿金941280.48元(4284天×219.72元/天);支付赔偿请求人曾爱云精神损害抚慰金329448.17元(941280.48元×35%);给付赔偿请求人曾爱云被扣押手机的赔偿金2200元;以上三项赔偿金合计1272928.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