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规定煤矿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产撤人

24.12.2015  14:18

  本报长沙讯 12月23日,湖南省煤炭管理局公布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下称《指南》)。这一《指南》明确,煤矿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产撤人。

  《指南》明确,煤矿企业(含煤炭为非主营业务的企业)和煤矿(包括生产、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煤矿)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按照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要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员。

  这一《指南》还要求,煤矿应当建立依据事故隐患的等级实施分级治理的工作机制。对于有条件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在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治理;对于难以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制订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由煤矿或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订治理方案。制订的隐患治理方案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指南》特别提出,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保障机制,根据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每年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中留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隐患排查治理。   记者颜宇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