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烧遗物引燃三台小车 致损百余万惹官司

26.08.2015  12:05
  湖南法院网讯  传统的中元节即将到来,人们传承着以家为单位的祭祖习俗,俗谓“祖考魂归,咸具神衣、酒馔以荐,虽贫无敢缺”。不过,秋高气爽、天干物燥,还是得小心火烛。近日,永州市零陵区吕某一家人就因祭祀而引发大火,致他人损失100余万元,遭到起诉。

  2014年9月,黄某一家相约从外地回乡祭祖,并将车辆停在院前不远的空地上后离开。孰料,当日是吕家过世老父的“头七”,吕家碰巧在这时将纸烛、遗物等堆放在附近焚烧,却不想引燃了灌木,将火势蔓延到车旁。此时,正在山头祭祖的黄某一家发现停车点出现莫名黑烟,顿觉不妙,急奔下山,但为时已晚,车辆已被烈火吞噬。事后,经消防勘验判定,“奥迪A8、路虎神行者均全部过火,完全烧毁;大众途观留有高温灼烧痕迹,起火点系吕家焚烧遗物焚烧点。

  由于烧毁的奥迪车辆未购买车损险,导致无法享受保险公司赔付。2015年8月24日,黄某将吕某一家就民事赔偿部分诉至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法院也将于近期对该案进行审理。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款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来源: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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