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烧茅草引火灾 六旬老翁被判刑

10.10.2015  18:21
  湖南法院网讯  2015年4月2日,被告人彭某在自家农田整理田坎准备春耕,焚烧时不慎引发火灾,致使近百亩森林被毁。近日,绥宁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查明,4月2日下午,被告人彭某到本村“老王冲”山场附近的稻田整理田坎,在焚烧割下的茅草时引发森林火灾。彭某在现场扑救的同时,打电话通知村民们前来救火,至当日18时许,山火被扑灭。当日19时许,彭某向接到报警后赶来的森林公安民警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失火的事实。经鉴定“老王冲”山场过火林地面积96亩,烧毁林木蓄积185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1648元。案发后彭某与受灾的农户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森林保护法规,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导致森林资源被破坏和公民财产受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火灾发生后彭某积极参与扑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彭某平时表现良好,具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无重新犯罪风险。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在田间地头进行焚烧时应注意周围环境,如果附近有树木、干杂草等极易接火物质时,需保持高度警惕,避免因疏忽大意引发火灾。 来源:绥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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