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致人损害 生产厂家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01.03.2016  17:43
   湖南法院网讯   (陈亦欣) 2013年5月30日,彭某庭等人租用原告彭某体车前往龙溪铺镇大竹村参加吊唁,并在被告曾某商店购买了若干烟花爆竹。下午6点到达目的地后,前往人员将所购买的礼花依次摆放公路外侧,鞭炮摆放公路内侧点燃,其中一个迪音金柳牌礼花炸筒将距离该爆炸礼花四米远处的原告彭某体左眼炸伤。经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五级伤残,遂诉至新邵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邵东县凯乐烟花爆竹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4239.05元。

  法院经审理裁定:由被告邵东县凯乐烟花爆竹厂赔偿原告彭某体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住宿费、陪护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4000元(被告己支付的45000元应在该赔偿款中抵扣),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驳回原告彭某体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红白喜事、重要节日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但是烟花爆竹具有危险性,容易导致人身伤害。消费者因购买的烟花爆竹的质量存在问题,导致自己人身损害的,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案中,原告彭某体的损伤是在烟花爆竹燃放过程中,烟花炸筒横飞所致,其原因系产品质量存在缺陷,作为生产厂家的被告凯乐烟花爆竹厂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生产商和经销商并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同时原告彭某体未按照烟花包装箱上注明的要求撤离至安全距离,其自身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来源:新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常德审计: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规范运行
     下发15张审计调查表,全面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报送的23篇审计要情和专报全部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促进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制度18项,促进企业完善政策制度33项;揭示大量违纪违法问题,挽回经济损失2.审计厅
宁远县:三向发力抓整改 联农带农促增收
     永州市宁远县以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