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审理一起摩托车危险驾驶案

22.06.2016  15:36
   湖南法院网讯   (颜敏 李晶) 6月21日,炎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因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危险驾驶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12月某晚,被告人张某与朋友吃夜宵,席间被告人张某喝了200ml左右的米酒。后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摩托车回家时,因逆向行驶与停放在道路路边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自己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事发时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03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6年以来,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成危险驾驶罪的“主力军”。该院1-5月,该院已审结危险驾驶8案,均系摩托车醉酒驾驶。该院审理分析发现被告人及其家属对醉酒驾车的危险驾驶存在认识误区。个别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对“醉驾入刑”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危险驾驶的危害后果,仍心存侥幸心理。另外,群众普遍认为危险驾驶罪只适用于汽车,不适用于摩托车。因此,法官建议交警部门应加强对危险驾驶的法律宣传,重点澄清危险驾驶的认识误区。同时提醒广大群众牢记喝酒不要开车,开车不要喝酒,酒后驾驶摩托车、汽车都构成危险驾驶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来源:炎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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