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94.23%

23.05.2016  14:29
   湖南法院网讯   (申文连 粟伟) 澧县人民法院以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为契机,在县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支持下,多措并举,狠抓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效果明显。2014年10月至2016年5月,该院审结的52件行政诉讼案件中,49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达到94.23%。

   从思想上抓改变。改变行政机关“怕出庭、怕败诉”的错误观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全面了解案情,直接接触行政相对人,提高负责人对具体个案的感性认识。同时,负责人出庭体现了行政机关直面问题的诚意和态度,解决了“告官不见官”的问题,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化解和协调。该院在工作中大力宣传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必要性和积极作用,得到了理解与支持。2015年7月,该县水利局局长张华在亲自参加了原告汪某诉澧县水利局行政补偿纠纷一案的庭审以后,当庭感慨:“庭审就是一趟生动的法制课,比看一百本书、办一百件案,学到的东西都要多、都要实”。

  在宣传上造声势。通过多种方式宣传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营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良好氛围。在人大、政协的专题会议上宣传和呼吁。2015年7月,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个案剖析,评议县公安局的一起行政处罚案件,该院在评议当中,以点带面,引申阐述了全县的行政执法现状,并重点分析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的情况”,宣传了新法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的具体要求。县人大主任颜学锦强调:“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凡是不出庭的事后必须到人大说明原因”。借法制宣传的平台宣传和呼吁。2015年8月,澧县县委安排县法院讲授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院长李设球重点宣讲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相关要求。同时,该院在平常的工作交流、和行政机关的横向联系等各种场合,宣传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的工作要求,增强了负责人的出庭意识,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在行动上抓落实。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事务较忙,具体操作起来,仍面临着大量的新问题、新情况。该院在法院内部多次召开庭务会议,要求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具体规定,明确了工作要求。认真学习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理解法条的含义和内在的逻辑,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也包括分管副职。所有的法律文书均送达行政单位负责人,当面交换法律意见,宣传诉讼须知中的有关要求,讲解法律程序,提出了出庭应诉的工作要求。

  在推进上去借力。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只是一个倡导性的条款,如果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拒不出庭应诉,法律并没有惩戒性的规定。因此,要落实这一规定,仍需要通过行政、舆论、纪律等其他方式进行推动。该院进一步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的联系沟通,促成其将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纳入到行政执法单位年度考核当中。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出台了《澧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施方案》,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积极出庭应诉,确实不能出庭应诉的,应报县政府批准。主动向县委、县政府汇报行政诉讼的新动向、行政立法的新内容,县委主要领导在很多重要的场合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的要求。在县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中,分管副县长亦亲自出庭,当好表率。加强与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的工作联系,定期汇报行政审判工作,及时上报裁判文书和工作动态,借人大的力量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2015年6月,县人大常委会发布通告,要求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必须亲自出庭应诉,并实行年度检查验收。当年底,有两个行政执法单位的负责人因为没有亲自出庭应诉,被责令写出了深刻书面检查,并当面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说明情况。 来源: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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