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细心追诉六宗漏罪,诈骗团伙遭重刑

13.10.2015  17:36
    澧县院在办理澧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朱爱平、胡佳、张浩雄、陈爱明、艾飞诈骗案时,依法追诉了遗漏的6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由原来的343028.78元(数额巨大)增至526028.78元(数额特别巨大),2015年7月7日,该院依法以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对5人提起公诉。

  朱爱平、胡佳、张浩雄、陈爱明、艾飞均为湖北省仙桃市人,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是:2014年10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购置网络路由器等设备以及公民信息,在湖北宜昌市夷陵区一民房,利用虚拟改号平台更改后的座机电话拨打湖南常德一带的被害人,假冒公安民警等工作人员,以被害人涉嫌洗黑钱、买毒品等为由,进行恐吓诈骗,共计诈骗成功12起,骗得现金343028.78元。

  澧县院通过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朱爱平称诈骗金额为40多万,交待金额大大高于公安机关的移送金额,其他各犯罪嫌疑人交待的金额、笔数均高于起诉意见书中的移送金额,且说法比较一致,通过对口供的一致性、拨打电话次数及生活作息规律等综合信息的比对分析,总计超过公安机关移送金额近20万元,鉴于此,该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将可能遗漏的犯罪事实告知公安机关,建议通过语音网关的通话记录(改号只是把主叫变更为司法机关的号码,而被害人的被叫号码无法改变)、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诈骗手段、以及常德市其他地区公安机关关于诈骗案的立案记录,查找到其他被害人予以印证,追加移送起诉涉案事实。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承办人多次与侦查人员沟通交流,确保补充侦查到位,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被骗人数由12名增至18名,被骗金额由343028.78元增至526028.78元。

  通过对证据的再次审查,该院认为公安机关移送的18起诈骗事实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于7月7日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判后,本案全部事实及证据已被法院认定。2015年9月24日,澧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朱爱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胡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浩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陈爱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艾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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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潘亦华 杨玉平       审核: 曹斌 江世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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