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审理首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
03.07.2015 19:5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该案是被告澧县水利局根据澧县人民政府澧政通告[2013]1号文件即澧县人民政府《关于澧水河道全面禁止采砂的通告》之规定,禁止原告汪圣郴在其许可的范围内采砂作业而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在庭审现场,针对原告汪某提出的问题,行政机关负责人张华从法律角度、事实依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解答,拉近了双方之间的距离,缓解了矛盾冲突。因案情复杂,澧县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在以往的“民告官”案件中,官员往往避而远之,增加了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难度,而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应当”二字体现了强制性,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来源: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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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2015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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