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审理首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

03.07.2015  19:57
  湖南法院网讯  7月2日上午,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汪某诉澧县水利局行政补偿纠纷一案。被告澧县水利局“一把手” 张华收到法院通知后亲自出庭应诉。该案是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澧县法院审理的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庭审中邀请了二十余名群众到场进行旁听。

  该案是被告澧县水利局根据澧县人民政府澧政通告[2013]1号文件即澧县人民政府《关于澧水河道全面禁止采砂的通告》之规定,禁止原告汪圣郴在其许可的范围内采砂作业而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在庭审现场,针对原告汪某提出的问题,行政机关负责人张华从法律角度、事实依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解答,拉近了双方之间的距离,缓解了矛盾冲突。因案情复杂,澧县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在以往的“民告官”案件中,官员往往避而远之,增加了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难度,而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应当”二字体现了强制性,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来源: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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