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仍恶习难改 重操旧业盗窃7000元被诉

24.10.2014  01:18
  红网沅陵10月23日讯(通讯员 张清彦 向敏)曾经因盗窃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满释放后还是恶习难改,继续盗窃他人现金7000余元被铺。10月23日,湖南省沅陵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黄某依法提起公诉。
  
  黄某,男,1995年9月22日出生,广西钟山县人。2013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元,2013年7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沅陵县沅陵镇自来水公司宿舍楼趁与其同住的被害人马某某进卧室打电话之际,将马某某手放置在沙发上提包内的现金719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2014年3月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站南派出所抓获,寄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看守所,当月10日被沅陵县公安刑事拘留;当月19日经本院批准,即日由沅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