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坚持抗诉使一起强奸幼女案由轻罪改判重刑

15.10.2014  18:23
  湘检网讯(肖彬华    周承业)被一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3年的张某强奸幼女案,经湘西州检察院提起抗诉后,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近日,张某以涉嫌犯强奸罪依法改判有期徒刑9年。 

  

  

  

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被害人罗某同居一个村寨,案发前,罗某是一名五年级学生,还未满14周岁。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明知罗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强行对罗某实施了奸淫行为,并导致罗某怀孕。2013年11月25日,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3月6日,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  该判决作出后,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以适用刑罚明显不当、量刑畸轻为由,提请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向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二审期间,湘西州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深入到发案地调查研究,补取了相关证据,找出一审判决遗漏的量刑情节,使得该案有疑点的事实更为清楚、证据更为充分,并严格按照办案程序,在法定抗诉期限内依法对本案提起抗诉,有针对性提出该案所应适用的量刑幅度的准确意见。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以犯强奸罪将张某改判为有期徒刑9年,并依法赔偿被害人罗某经济损失1.1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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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江世炎       审核: 孙意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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