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中院:审理首例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行政诉讼案

25.11.2015  13:23
  • 庭审现场
  • 近2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庭审
  •    湖南法院网讯   (章雪) 11月24日,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湘西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诉泸溪县人民政府城建特许经营协议一案。

      原告湘西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11月26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州住建局)经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在被告泸溪县人民政府等六县市的同意及确认下,与原告股东北京新华联燃气有限公司签订了《湘西自治州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约定在吉首市城市规划区和泸溪县、古丈县等五个县城规划区授予原告股东北京新华联燃气有限公司30年的特许经营权,且约定在建设期内,不得将本协议特许经营权授予任何第三方。

      2011年6月10日,经州住建局同意后通知(州住建办发[20l1]43号)由北京新华联燃气有限公司指定其成员湘西华通燃气有限公司(湘西华通燃气有限公司2012年10月26日更名为原告湘西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履行《框架协议》。

    2012年4月18日,依据《框架协议》的约定,被告泸溪县人民政府与原告签订了《泸溪县城管道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合同》)。2013年7月9日,州住建局办公室出具了关于履行《湘西自治州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框架协议》泸溪县项目有关事项的函(州住建办函【20l3】ll号)。

      原告认为依法签订的《框架协议》已经生效,是受法律保护的,被告不得擅自改变。被告没有依法依规的取消原告特许经营权的资格,就不具有与第三人自贡市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泸溪县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的条件与资格。同时第三人自贡市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也是在明知泸溪县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已经授予原告的情况下而为之,故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的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依法应当维护,被告与第三人自贡市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泸溪县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

      这是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湘西中院审理的我州第一起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行政诉讼案件。近2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此次案件庭审,法庭将择期宣判。 来源: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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