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中院发出首份“行为保全”禁令

26.05.2015  12:46
  湖南法院网讯  5月1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作出首个“行为保全”裁定。

  在审理上诉人凤凰县长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原审被告肖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审被告肖某某在表达自己诉求的过程中,妨害了被上诉人杨某某经营驾校的正常营业活动,损害了该机动车培训学校驾考人员的权益,被上诉人杨某某随即向湘西中院申请对其正常经营驾校的行为进行保护。

  合议庭在认真审查申请人杨某某的申请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行为保全”的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上诉人凤凰县长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肖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不得实施损害被上诉人杨某某对长城驾校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管理行为,不得向相关管理部门和新闻媒体投递有损上诉人合法利益的函件。如被申请人肖某某违反上述禁令,该院将根据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法官随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该民事裁定,原审被告肖某某在收到该民事裁定后,表示遵守法院裁定书裁决,将在符合法律和情理的范围内合理表达自己的诉求,保证不再有干扰驾校正常经营活动。

  这是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湘西中院作出的第一份关于行为保全的民事裁定。行为保全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及时有力的诉讼保障手段,完善了我国民事诉讼保全制度体系。作出“禁止行为”裁定书,既维护了广大驾考人员的切身利益,同时也防止了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激化,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保障了诉讼的顺利进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反响。 来源: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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