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起诉审理首例以新罪名拟罪的案件

05.02.2015  16:13
  

              湘检网讯(通讯员  曹江林)2月2日,由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金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经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罪名成立,当庭依法判处金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据悉,该案是湘潭市首例因触犯新罪名——污染环境罪,被定罪并处以刑罚的案件。

  4月26日至5月5日,金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先后5次利用夜晚驾小货车共向雨湖区某乡一水塘附近和某生活拉圾临时存放点倾倒工业废水约15车计44吨。案发后,经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废水PH值为12.74,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的12.5,属于强腐蚀性危险废物;含有毒物质苯4.147mg/L,超标40倍。

  检察官提醒: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并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扩大了污染物范围,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降低了入罪门槛,从法律层面加大了对环境污染罪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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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潘亦华 刘杨       审核: 孙意国 江世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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