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男子状告国土局诉讼开庭 因拆迁补偿不公开

25.09.2015  11:04

   核心提示

  怀疑征拆中存在黑幕,湘潭县拆迁户刘雨明夫妇申请公开同一时期其他拆迁户的分户补偿信息,1月14日上午,此案在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围绕信息公开的多项内容,原告与被告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湘潭县拆迁户刘雨明申请公开同一时期其他拆迁户的分户补偿信息,湘潭县国土局以涉及第三方隐私为由,拒绝公开。随后,刘雨明以妻子杨水平的名义起诉湘潭县政府(详见本报2014年12月30日A11版)。1月14日上午,此案在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

  据了解,这是湘潭首例因拆迁补偿信息不公开而引发的“民告官”诉讼。有法律人士认为,不论判决如何,此案的公开审理对于促进“阳光行政”,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具有积极意见。

  【拆迁诉讼】

  公开补偿协议这么难

  刘雨明与妻子杨水平在湘潭县易俗河镇上马村开了个家具厂,已经营20年。2013年10月,因湘潭天易示范区项目建设用地需要,他们的厂房被征 拆。因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同时怀疑征拆中存在黑幕,2014年5月,刘雨明向湘潭县国土局申请信息公开,涉及9大内容,其中包括同一时期其他拆迁户 的补偿信息,即分户补偿协议等。

  之后,县国土局超过法定期限作出了答复。但对于刘雨明最想了解的同一时期的分户补偿协议等关键信息,该局以“涉及第三方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不予公开。

  后来,湘潭市国土局复议,责令县国土局重新答复,但该局对于刘雨明要求公开其他拆迁户信息的诉求,仍以同样理由不予受理。“要讨个知情权,怎就这么难?”刘雨明的妻子杨水平又向湘潭县政府申请公开详细的分户补偿协议等,县政府也以同样理由拒绝公开。

  【庭审争议】

  拆迁补偿该不该公开

  2014年11月,刘雨明以妻子杨水平的名义,将湘潭县政府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县政府公开分户补偿协议等9大信息。湘潭市中级人 民法院裁定,此案由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在14日上午的庭审中,湘潭县国土局和湘潭天易示范区资源管理部征拆办各派一人,代表湘潭县政府应诉。围绕 信息公开的多项内容,原告与被告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其中焦点之一是,其他拆迁户的分户补偿协议等应不应该向杨水平夫妇一方公开。

  杨水平一方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征拆补偿信息属于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湘潭县政府、县国土局及湘潭县天易示范区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一再拒绝公开,理由很不充分。这样做很难消除原告和公众的误解。

  第三方意见由谁征求

  湘潭县政府辩称,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杨水平申请公开的信息中,有部分内容不符合申请公开的关联性原则。同时,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第三方权益,应征求第三方意见。

  法庭上,杨水平的委托代理人发问,“你们书面征求其他拆迁户的意见了吗?”湘潭县国土局的代表辩称,“这不应该由我们征求意见,而应该由申请人自己向其他拆迁户去征求意见。

  县政府认为,杨水平与刘雨明系夫妻关系。在杨水平本次申请公开之前的2014年5月,刘雨明已就同一信息向湘潭县国土局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县 国土局已经提供相关资料,公开了有关信息,并经市国土局行政复议,重新作出了答复。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不再答复。■记者 刘晓波

  最新进展

  经合议庭合议后将宣判

  有法律人士介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就本案而言,如果认为向刘雨明夫妇公开其他拆迁户的补偿协议、补偿金额等,会损害其他拆迁户的权益,应由湘潭县政府、县国土局或湘潭天易示范区向其他拆迁户书面征求意见。“由申请人去征求意见,这一说法站不住脚。

  庭审结束后,法官表示,此案经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