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重点推进5大领域25项改革

12.05.2016  03:05

   原标题:湘潭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吹响总号角 重点推进5大领域25项改革

  湘潭在线5月11日讯(湘潭日报记者 谭涛 通讯员 刘铁兵)日前,湘潭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湘潭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4-2020年)》(以下简称《方案》),湘潭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吹响了总号角。《方案》明确,湘潭要高举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这面“旗帜”,重点推进5大领域的25项改革行动,着力构建“两型引领、保护优先、资源节约、空间管制、集约利用、责任追究”生态文明建设改革体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

  举措一:高举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旗帜”

  市两型办负责人说,根据国家“十三五规划”要求,到2020年我国“两型社会”建设要取得实质性突破。作为全国“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湘潭8年的“两型社会”建设先行先试的建设成果已经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打下了坚实基础。

  《方案》首先明确了我市要进一步完善“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顶层设计,完成创新城乡环境同治、创新流域综合治理、创新“两型”标准化建设、创新“两型”采购、建立完善绿色评价考核体系、探索发展绿色金融制度、推广第三方治理等改革任务,率先积累传统工业成功转型新经验,促进湘潭“两型社会”建设工作的长效化、常态化、制度化。

  到2020年,我市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绿色低碳循环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基本形成,“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全省领先,形成用制度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格局。

  举措二:建立自然资产产权制,实现自然资产人格化

  《方案》强调将从四个方面着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用途管制制度,着力解决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所有权边界模糊等问题,从而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属于谁、如何用等问题。

  我市将整合全市不动产登记职责,对土地、水流、森林、山岭、荒地等各类自然生态空间实行统一确权登记,明确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及经营权等各种权益主体、范围与边界,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健全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平台、制定交易目录和完善交易规则,完善矿业权出让、转让工作,探索建立活化使用权,保障收益权,激活转让权的资源管理机制;此外,对各类全市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数量、范围、用途实行统一监管,对“山水林田湖”进行统一的系统性修复。

  举措三:设立生态保护区,用生态红线“圈住”保护区

  今后,我市将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和空间规划体系,完成湘潭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严守划定的耕地、林地、湿地、水资源、植被、物种等生态红线,加大对越线行为的惩戒。《方案》提出,我市将生态资源合理划分重点开发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四类主体功能区,从而加快构建以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包括长株潭“绿心”、湘潭西部生态涵养区及其他区域的生态敏感区、面积大于600公顷的林地)为主体,禁止开发区域为支撑的全市生态安全战略格局。

  同时,建立生态红线分区域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完善生态红线管控措施,对划入生态红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地质遗迹等禁止开发区和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

  举措四:借市场之力补齐生态文明建设短板

  《方案》指出,我市今后将实行资源有偿节约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和节约制度,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行最严格的集约节约用地制度,探索建立“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约束机制,健全以土地供应率、项目开竣工率等为核心指标的节约集约用地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制度,对复合包装物、电池、农膜等低值废弃物实行强制回收制度。

  此外,《方案》还重点提出要发展环保市场,探索用能权、碳排放权、水权、排污权、森林碳汇、集体林权等交易制度,推行节能减排治污市场化改革;创新环境服务模式,出台环境服务业相关领域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推广竹埠港化工区“退二进三”治理经验,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绿色建筑、绿色出行激励与约束制度,完善对节能低碳、生态环保项目的各类担保机制;探索排污权抵押等融资模式,拓宽污染治理、生态修复投融资渠道,加大对节能环保等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举措五:建立科学决策责任制,落实责任终身追究制

  《方案》指出,我市将根据“两型社会”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要求,研究制定由经济发展、资源消耗、生态环境等指标构成的湘潭市绿色发展考核评估体系,对禁止开发区域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对“绿心”保护区和限制开发区适当降低生产总值考核指标,对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别实行农业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

  《方案》最后重点强化了生态环境保护追责制度,要求相关部门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地区的水资源、林地、环境状况、开发强度等进行综合评价,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法界定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生态环境损害情况为依据,明确对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的追责情形和认定程序,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需要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