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淘汰黄标车补贴方案出炉

24.08.2016  02:35

      8月18日,为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我市召开淘汰黄标车工作推进会,下发了《湘潭市淘汰黄标车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启动黄标车淘汰补贴工作。

      根据《方案》,符合条件的黄标车在办理报废手续时,可享受不同程度的补贴,今年内办理可享受100%的补贴资金,2017年办理补贴资金将减至80%,2018年则不能享受到补贴政策。市环保局提醒车主,要想拿到100%的补贴,请尽早到市政务中心申报。

                      补贴政策:今年全额补,明年减至80%

 

    “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别称,指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其车身上贴有黄色环保标志。这种车的尾气排放量是绿标车的三倍,给大气造成了严重污染,是形成雾霾的元凶之一。

      为了全面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我市出台《方案》,通过适当补贴政策,鼓励、倡导未达到报废标准的黄标车提前报废淘汰。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无强制报废期或强制报废期在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提前办理报废手续的黄标车(不包括转出车辆和按期报废车辆),均可享受黄标车报废补贴政策。不具备强制报废条件的黄标车,根据车主的主观意愿,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资金引导淘汰。

      《方案》对黄标车的补贴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如大型客车5500元/台,中型客车3500元/台,小型客车1500元/台,微型客车1000元/台;重型货车6000元/台,中型货车4000元/台,轻型货车3000元/台,微型货车1500元/台。

      值得强调的是,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淘汰的黄标车,按上述标准全额补贴。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淘汰的黄标车,按上述标准的80%补贴。2018年1月1日起不再按现行标准补偿。

 

办理流程:市政务中心每周一至周三可办理

      如何办理黄标车报废手续、如何申报资金补贴成为车主们关心的焦点。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我市岳塘、雨湖两区的车主可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该中心从下周一(即8月19日)开始,每周一至周三,环保、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人员将坐镇服务大厅,为市民提供“一条龙”的服务。而考虑到湘乡市、韶山市、湘潭县的车主们路途遥远,既可到湘潭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也可就近选择前往当地区级政务服务中心。

      要完成黄标车报废,拿到补贴资金,车主需通过3个步骤。

      第一步,黄标车所有人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专门的服务窗口,领取并按要求填写《湘潭市报废黄标车补贴资金申请表》;第二步,黄标车所有人按规定程序将黄标车交售给我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并向其提交《湘潭市报废黄标车补贴资金申请表》,该所将对车辆车型、注册、注销等信息和车辆使用年限、安检情况、是否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等补贴条件进行审核;第三步,符合补贴条件的黄标车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在其《机动车注销证明》开具后30 天内,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专门的服务窗口提交申请。之后,市环保、财政、商务等部门将围绕车辆是否符合补贴条件等做好审核工作。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黄标车,市环保部门将于30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辆所有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市环保部门将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注意事项:5类黄标车不可享受补贴

 

      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我市于2013年启动黄标车淘汰工作,至去年年底已淘汰5000余台黄标车,目前我市还有5400余台黄标车。按照省环保厅统一部署,今年我市将淘汰黄标车2201台,老旧车辆1416台,明年将继续淘汰黄标车3000余台,在明年年底前,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

  “采取补贴政策,无疑将是加快黄标车淘汰进度的一大有力举措,但并非所有黄标车均可享受到补贴政策。”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中心工作人员提醒市民,以下5类情形不可享受这一政策。

      第一,强制报废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第二,(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单位和机构)的黄标车;第三,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第四,因自然原因、火灾、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第五,非本地牌照黄标车。

 

申报黄标车淘汰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审核无误的《湘潭市报废黄标车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车辆所有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签字并验原件),或车辆所有人(单位)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并验原件);

      5、车辆所有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一份(签字、加盖公章);

        6、由委托代理人(经办人)办理的,需提供车辆所有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