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出台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15.06.2017  17:36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机关与审计结果运用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支持和配合,提高审计结果的运用效率和效果,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日前,湘潭市委、市政府出台了《湘潭市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应当坚持六项原则。一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二是责任明确,程序合法;三是保守秘密,适度公开;四是审用结合,奖惩并举;五是分级分类,科学动用;六是统一领导,部门联运。
      《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单位职能职责和作用,涉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国资管理部门及被审计企业行业监管部门、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审计部门、税务部门、金融部门、被审计单位等14个部门单位,在审计结果运用中各自职能职责共32条。将审计结果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把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主要依据,作为规范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管理,推动体制机制健全完善,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参考依据。
      《办法》规定了审计结果运用单位应综合运用多种形式,促进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一是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问题、单位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审计机关负责汇总,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进行重点督查;二是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每年底由市审计机关和相关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三是各有关单位要将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畴,对审计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追责。(供稿人:张忠民  审稿领导:康海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