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成立

17.01.2016  13:02

  1月15日,在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湘潭市人民代表会关于设立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决定。

  会上,选举了罗伟为湘潭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和莲为湘潭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白云峰、罗安云(女)、赵欢(女)、赵应和、唐亦政、董湘瑞、熊兆伟为湘潭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兼职委员。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经市委同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决定设立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为争取成为省内第一批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并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正确有效行使地方立法权做好准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报市委同意,市编委于2015年10月22日批复,决定设立湘潭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湘潭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正处级,列入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序列,计入专门委员会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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