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联合日报》:湖南“湘潭大学研究生杀人案”被告曾爱云获127万元国家赔偿

04.01.2016  12:11

  中新社长沙12月28日电 (记者 傅煜)发生在11年前的“湘潭大学研究生杀人案”被告曾爱云,28日收到由湖南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各项赔偿共计127万余元人民币。

  此案因被告人曾爱云三次被作出死刑判决,而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院发回重审,一直备受关注。今年7月21日,曾爱云被湘潭中院一审判处无罪;被告人陈华章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自然、周清秀经济损失17万余元。

  宣判后,上述四人均提出上诉。曾爱云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接受判决书中因“证据不足”而判定其无罪的表述。今年11月10日,此案在湖南省高院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湖南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曾爱云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被告人曾爱云无罪判决正确。

  记者从湘潭中院获悉,曾爱云因重审改判无罪,于今年11月12日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湘潭中院于同日立案,并于12月25日依法对曾爱云重审改判无罪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赔偿项目及金额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941280.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29448.17元,被扣押手机的赔偿金2200元,三项合计1272928.65元。该决定于12月28日送达曾爱云。

刊于12月29日美国《中国日报》、菲律宾《联合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