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首例拒执罪宣判 失信“老赖”获刑一年

07.06.2016  21:24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对广东省佛山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诉林某群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林某群有期徒刑一年。这是今年以来该院首例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受到刑事追责的案件。

  2013年6月7日,经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湘潭县法院依法受理了佛山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贺某武、林某群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3年3月11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潭中民三终字第1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贺某武、林某群应向佛山市某物流公司支付货款22.3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168元。2013年6月8日,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贺某武、林某群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因林某群拒不报告其财产状况,法院于2013年7月9日对被执行人林某群司法拘留15日,但林某群仍拒不履行义务。2016年4月,法院在对林某群的银行卡进行查询时,发现林某群在市中院作出生效判决后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其多个银行账户发生存取交易一百余笔,其中存款流水累计11万余元。自诉人某物流公司依据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群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湘潭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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