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法律大餐送基层
09.09.2015 11:2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龙某诉称,2014年其丈夫冯某死亡后,龙某作为继承人向湘潭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将在其丈夫冯某名下的一宗国有商住土地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湘潭县国土资源局拒绝为其办理变更登记,龙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庭判令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履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法定职责。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陈宏望作为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出庭应诉。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环节后,原、被告双方围绕龙某提出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激烈辩论。
合议庭经合议后,认为根据我国《中华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该案中,龙某起诉湘潭县国土资源局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原告没有提供,就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遂裁定驳回原告龙某的起诉。
庭审结束后,行政审判庭庭长给旁听人员进行法制讲座。唐庭长首先对案件的审理进行点评,从原告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法院如何进行实体审查两方面出发,详细讲解了《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让旁听人员在知晓判决结果的同时,知晓判决结果的由来,达到以案释法的良好效果。点评后,唐庭长针对乡镇执法现状,着重讲解了乡镇及村委会的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并通过实事案例对几类常见的乡镇执法行为进行分析,提出建议。
完整的审判流程、翔实且紧扣基层执法现状的法制讲座,在普法的同时,有效提升了基层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收到双重良好效果,得到了旁听人员的一致好评。 来源:湘潭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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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2015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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