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医保个人账户可申请医疗共济支付家庭成员患重病自负费用过高部分
30.10.2014 10:40
本文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实施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医疗共济的通知》,对医保个人账户可由本人申请支付家庭成员中患大病自负费用过高的部分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发挥医保基金的共济效用,用活医保个人账户,保障参保人员合理医疗需求。
今后,参加了湘潭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的人员,若身患重大疾病,单次住院个人现金自付费用高于全市上年度月社平工资1.5倍以上的部分(2014年暂定为5000元),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可以按规定使用本人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进行支付。医保个人账户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由本人申请共济使用。患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直系亲属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资料在就诊医院申请。在市外就诊的,结算后,到市医保局申请办理。
本文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0.10.2014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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