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流域推行生态补偿

02.04.2015  09:21

  4月1日省财政厅消息,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已联合出台《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水质水量奖罚)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在对湘江流域上游水源地区给予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财力补偿的基础上,遵循“按绩效奖罚”的原则,对湘江流域跨市、县断面进行水质、水量目标考核奖罚。污染越重,处罚越多;保护越好,奖励越多。

  《暂行办法》规定,根据跨市、县湘江流域断面水质、水量监测考核结果,将按水质目标考核奖罚、水质动态考核、最小流量限制3个部分,对流域所在的市、县进行奖罚。

  水质目标考核奖励:某地所有出境考核断面全部考核因子达到Ⅱ类标准的,给予适当奖励;达到I类标准的,给予重点奖励。

  水质动态考核奖励:某地所有出境断面平均水质比所有入境断面平均水质每提高一个类别,给予适当奖励。

  水质目标考核处罚:某地出境考核断面主要考核因子低于Ⅲ类标准的,实施目标考核处罚。水质动态考核处罚:某地出境断面水质比入境断面水质每下降一个类别,给予适当处罚。

  最小流量限制:根据我省核准的市、县交界断面最小流量,某地所有出境考核断面水量必须全部满足最小流量且相应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否则视对下游的影响程度核减考核奖励直至取消。

  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水质水量奖罚)范围为:湘江干流及舂陵水、渌水、耒水、洣水、蒸水、涟水、潇水等流域面积超过5000平方公里及流域长度超过150公里的一级支流流经的市和县(市、区),包括湘江流域的永州、郴州、衡阳、邵阳、娄底、株洲、湘潭、长沙等8市及35个县(市、区)。

  省环保厅、省水利厅正在制定《湘江流域断面水质水量考核监测办法》,为水质水量奖罚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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