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水质不达标地方政府将被罚款(图)

16.01.2015  20:47

2014年12月8日,长沙湘江边的坪塘砂石基地,经过整改后,扬尘满天的景象已不复存在。图/潇湘晨报记者 陈正

  红网长沙1月16日讯(滚动新闻记者 梁美兰)对湘江流经县市按水质进行“优奖劣罚”。“众筹”上来的罚金,又回归到湘江治理。财力减少、被全省通报,“丢面子”的结果让被罚县市不得不专注治污。

  湖南省财政厅近日透露,《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水质水量奖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底出台。作为湖南第一个按要素补偿的生态补偿办法,其“威慑力”已经在一次模拟罚款测算中被各地领教。在这次模拟中,全省罚款总额被安排为3000万元,竟有一个市被“”上千万之多。

  共饮一江水,却往往九龙治水、责任模糊。通过经济手段调整利益关系有望打破这一困局。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通过水质水量奖罚机制,使保护者受益、污染者受罚。

   罚款举措 水质劣于Ⅲ类标准的县市将被罚款

  该办法适用于湘江干流及舂陵水、渌水、耒水、洣水、涟水等流域面积超过5000平方公里及流域长度超过150公里的一级支流流经的符合条件的市和县市,包括湘江流域8市及34个相关县市(见小档案)。

  办法根据跨市、县湘江流域断面水质水量监测结果进行奖罚,分为水质目标奖罚、水质动态奖罚及最小流量限制三部分。最为主要的奖惩因素是水质。国家规定地表水要达到Ⅲ类水质标准,当某地所有出境考核断面全部考核因子达到Ⅱ类标准的,给予适当奖励;达到I类标准的,给予重点奖励;水质等于Ⅲ类标准的,“不奖不罚”。

   标准认定 超标每增加0.2倍,罚款翻倍递增

  水质低于Ⅲ类标准的,分三种情况实施处罚:Ⅳ类水时,超标不到0.2倍的,扣缴基本处罚额,超标每增加0.2倍,扣缴金额翻倍递增;V类水时,超标不到0.2倍扣缴金额为基本处罚额×2,超标每增加0.2倍,扣缴金额翻倍递增;劣于V类时,超标不到0.2倍的,扣缴金额为基本处罚额×3,超标每增加0.2倍,扣缴金额翻倍递增。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解释,由于办法试行和探索阶段,目前还没有确定“基本处罚额”,主要采用“反算法”来确定奖惩。

  假设2015年预设罚款资金为5000万元,根据2014年湘江流经各地的水质表现,将这5000万元罚款分配到2014年不达标的县市,从而确定2014年各地的罚款额度。此外,省财政同样在2015年确定2014年的奖金额度。

  “待办法执行成熟之后,奖罚额度将会被固定下来。”这名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