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湘江干流两岸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补贴政策及方案

04.11.2014  17:42

  一、总体安排

  根据湘江环境容量,合理调整、优化畜禽水产养殖结构、布局及规模,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落实农业源污染减排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有效控制养殖总量,推行清洁生产方式。对现有湘江流域养殖污染进行综合整治,加快推进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促进生态环境持续向好。

  二、目标任务

  (一)2014年10月31日前,湘江沿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定与公告。

  (二)2014年底前,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库区湘江干流两岸1000米、长沙综合枢纽库区以外干流两岸500米范围和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陆域保护区内年出栏300头以上生猪以及牛、羊、禽限定规模养殖场(小区)全部退出或搬迁;2015年底前,以上范围年出栏50-300头的生猪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退出或搬迁。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须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配套建设或改造与养殖规模相应的养殖污染防治设施。2015年底前,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处理达标率达到75%;力争到2016年底前,达标率实现100%。

  (四)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库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等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禁止网箱养殖,现有网箱养殖须在2014年底前全部退出。

  三、实施范围

  实施区域: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株洲市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株洲县,湘潭市雨湖区、岳塘区、湘潭县,衡阳市珠晖区、雁峰区、石鼓区、衡阳县、衡南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常宁市,永州市零陵区、冷水滩区、祁阳县,岳阳市湘阴县、汨罗市、屈原管理区。

  整治对象:上述行政区域湘江干流两岸规定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水产网箱养殖。畜禽规模养殖场是指年出栏生猪≥50头、常年存栏奶牛≥100头、年出栏肉牛≥100头、年出栏羊≥300只、常年存笼蛋鸡≥1万羽、年出笼肉鸡≥5万羽、年出笼水禽≥1万羽的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畜禽养殖场;畜禽规模养殖小区是指拥有5个以上养殖单元,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规模按生猪相当当量换算)以上,生产相对集中或相对封闭的养殖区域。

  四、主要工作

  (一)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实施方案,并报省畜牧水产局备案。

  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库区湘江干流两岸1000米、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陆域保护区和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库区以外湘江干流两岸500米范围内的陆域应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止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

  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库区湘江干流两岸1000—1500米和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库区以外湘江干流两岸500—1000米内陆域应划定为限养区。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结合环境承载能力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品种、规模和总量。

  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库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等其他环境敏感区应划定为网箱养殖禁养区。其他水域应科学确定网箱养殖的数量和面积。

  (二)做好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退养、限养工作。上述禁养区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按本方案规定的时间予以关闭或搬迁,未按规定退出的,应予依法强制拆除。

  限养区内超过养殖总量的,要逐步进行压缩、转移或关停,须在2016年底前符合限养量标准。

  (三)执行规模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建设与养殖量相匹配的粪污贮存、粪污输送、污水处理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设施,并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必要的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措施。经过处理的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四)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发放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从严审查防疫条件,对没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的,坚决不予审批。

  (五)推进畜禽规模养殖排污备案登记。湘江干流区域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养殖规模以及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五、责任分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养殖污染防治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环保部门要加强湘江养殖污染的监督执法,牵头协调该项任务实施;畜牧水产部门要做好湘江养殖污染源的调查摸底工作,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补助资金,加大投入并监督资金使用;发改、科技、规划、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要认真履行相关职责,为湘江养殖污染防治提供保障服务。

  六、补偿政策

  对在规定时间内主动退出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户),按畜禽栏舍面积(生产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按栏舍面积25%折算)每平方米补偿300元。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库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等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网箱养殖户,在2014年底前主动退出的,按每口网箱1960元(70元/m2)的标准给予补偿。补偿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按5∶5比例分担,省级补偿资金先预拨50%到县,剩余50%的资金待省级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未按规定时间退出的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小区)暂停发放各类财政性奖补资金。各地弄虚作假或将资金挪作他用的,按比例扣减或全额收回补助资金。

http://epaper.voc.com.cn/hnrb/html/2014-11/04/content_898220.htm?div=-1


[稿源:湖南日报]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