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发出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 撑起反家暴“保护伞”

31.07.2015  18:01

7月20日,家住湘乡市昆仑桥街道办事处的申请人刘某因无法忍受丈夫陈某对自己多年来的“家暴”,向湘乡市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对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7月22日,多次殴打妻子的陈某收到湘乡市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民事裁定书》,禁止其殴打、威胁妻子刘某。若违反禁令,湘乡市人民法院将视情况予以罚款、拘留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该裁定是湘乡市第一份旨在保护家庭婚姻纠纷案件领域中女性免遭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湘乡市妇联、法院、司法局等部门认真落实《湘乡市开展多机构合作干预家庭暴力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共同为家暴受害者人身安全撑起“保护伞”的重大成果。

今年7月,申请人刘某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向法院递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刘某诉称,结婚7年以来,陈某经常对其拳打脚踢,实施殴打,致其受伤,而且多次骚扰刘某及其家人,陈某的行为已严重威胁到刘某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干扰了刘某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让刘某感到恐惧。

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递交的法医鉴定、派出所问话笔录等基本证据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裁定自生效后六个月内,禁止陈某殴打、威胁申请人刘某;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裁定书明确告知,被申请人陈某若违反禁令,市人民法院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湘乡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谢兵辉告诉记者,“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受害者来说就是一把“保护伞”,而对于施暴者,保护令则有很大的震慑作用。同时,谢兵辉提醒,“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申请到的。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及时报警,注意保留证据。去医院治疗时,应将病历、X光片、受伤部位的照片等全部保存下来。施暴者的保证书、威胁短信以及村、居委会的相关记录等也要注意保存。这些都可以作为法院审查认定是否构成家庭暴力的证据,从而依法发出保护令。

相关链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民事裁定。当受害人掌握证据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遭受家庭暴力威胁时,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禁止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等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供法院调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仅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还可以在诉讼前、诉讼后提出。紧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为三十日,长期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有效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确有必要并经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至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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