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之友》:湖南高院出台谈话函询实施细则

22.04.2016  17:40

  近日,湖南高院下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反映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问题线索谈话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以规范谈话函询工作,加强对全省法院工作人员的监督。

  谈话函询,是指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反映法院工作人员的有关问题线索,通过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对被反映人谈话、发函由被反映人说明情况,以了解所反映问题是否存在并作出相应处理的一种监督方式。

  谈话函询由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于反映的问题线索涉嫌轻微违纪,需要予以说明的;过于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需要澄清事实的;指向性比较集中的可以采用谈话函询方式。谈话函询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谈话分为直接谈话和委托谈话。法院院长由上级法院院长或纪检组长负责;法院班子成员及同级别干部由本院纪检组长负责;法院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或纪检组长委托的其他负责同志负责。

  委托谈话中,受委托法院(部门)相关负责人在收到谈话对象书面说明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将谈话材料和书面说明移送相关法院纪检监察承办部门。谈话对象在收到反映问题线索的内容摘要后;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函后,均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回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说明理由并报批,可适当延长回复时间,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党组书记或纪检组长对本单位谈话函询对象的书面说明,如存在把关不严、存在明显问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

  谈话函询对象如无故不按时回复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存在回避、避重就轻甚至隐瞒、编造、歪曲事实等欺骗组织行为,对反映问题线索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等,应当视情节加重给予纪律处分,或由组织人事部门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

  承办部门根据谈话函询情况,提出了结、暂存、初核、立案调查等处理意见。


(作者:曾妍 编辑:蒋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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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之友 责任编辑:曾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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