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首例严重超员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公布

28.01.2016  12:57

   湖南高速交警公布省内首例严重超员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新湖南1月28日讯(记者 王为薇 通讯员 邓辉)《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今天,湖南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通报了《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省内高速首例严重超员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2016年1月25日23时许,长沙支队白箬大队根据高警局统一部署,在S61岳临高速长湘段开展春运客运车辆专项整治行动时查获严重超员的鄂D42280大型卧铺客车,经查发现该车核载38人,实载64人,超员26人,超员68.4%。

  经查,驾驶员李某,男,湖北省公安县人,所属客运公司为湖北省公安县宏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1月25日,李某驾车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客运汽车站,前往湖北省公安县。据李某供述,该车出站时只上了20余人,途经广东省清远市等地时陆续上客,至查获时车上共有64人,在湖南境内没有上下客。

  民警依法对超员乘客进行安全转运,将该车违法行为抄告至湖北省公安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同时对李某立案侦查,现已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之中。

  11 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这是继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刑后,又将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载客、严重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并且规定对这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按照危险驾驶罪论处。

  以营运客车严重超员为例,刑法修正案(九)将营运客车严重超员纳入危险驾驶罪与“醉驾入刑”相同,“校车、营运客车严重超员超速入刑”不仅会使校车、营运客车驾驶员及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丢掉饭碗,而且相关责任人还会锒铛入狱。

  针对“刑九”新增危险驾驶罪的情形,湖南公安交警部门准备怎么做?

  早在2015年12月2日,省公安厅交管局局长唐国栋就表示,我省公安交警部门将从严掌握立案标准,提高立案门槛,特别是对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的危险驾驶案,讲坚持慎重、稳妥原则,将情形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各方没有争议的行为作为刑事打击重点,做到成熟一起、侦办一起,对不应作为刑事案件侦办的,将依法从严予以行政处罚。

  超员、超速,什么算严重,这两项交通违法行为达到哪个标准就可以以“危险驾驶罪”的名义立案?2015年12月2日全国交通安全日时,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随即采访了几位正在长沙收费站的路面执勤民警。民警们的一致意见:希望公安部就立案标准尽快出台指导意见。

  以超员的路面执法为例,目前,湖南省内针对超员这一交通违法,超员分为超员20%以下、20%以上,50%以上3个标准,“以前超员20%以上就算严重超员了,如果要定性为危险驾驶,什么算‘严重’?”

  而超速这一违法行为的执法因小车、大车有别,更加复杂。“针对超速违法行为,各省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我省小车超速分为超速10%、20%、20%-50%,55%以上,大车分为超速20%以下,20%以上、50%以上。什么算‘严重’,也需要统一标准。”

  让人期待的是,据省公安厅交管局相关负责人透露,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指导意见将出台。届时,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载客、严重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如何定性为危险驾驶罪,都将有明确的标准。(新湖南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