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通报首例汽车销售“退一赔三”案

01.06.2016  16:42

 

 

  5月31日上午,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和衡阳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举行新闻通报会,通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全省首例汽车销售“退一赔三”案:常宁市消费者廖某诉汽车经销商“天禧”公司涉嫌欺诈,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驳回销售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汽车经销商“天禧”公司涉嫌欺诈,被判向市民廖某退还购车款13.19万元及各项税费,同时还需另赔偿三倍购车款395700元。 

 

     

        据介绍,  2015年2月,常宁市消费者廖某在常宁市“动力快车”公司(“天禧”公司的代理商)签订购车合同,以13.19万元价格购买一辆长安福特新福克斯轿车,由于“天禧”公司系衡阳地区该型号轿车唯一合法供应商,“天禧”公司向廖某开具了发票。       

      同年4月19日,廖某在做汽车美容时,美容技术人员发现车辆前保险杆有明显的油漆修复痕迹,问廖某“是否喷过漆”,廖某非常惊讶,刚买的新车如何喷过漆?廖某这才意识到,自己买到了有质量瑕疵的修复车。车子在出厂后,因存在问题又进行了返修。遂向“动力快车”和“天禧”公司反映,但对方未予理睬。

        随后,廖某投诉到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在几次调解不成功后,常宁市消委向廖先生宣传了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议廖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廖先生于2015年5月12日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随后衡阳市消费者委员会主动介入,鼓励并支持消费者积极应诉。在诉讼过程中,衡阳、常宁两级消费者委员会全程关注审判的进展过程,成为消费者的坚强后盾。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同年12月15日,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天禧公司”将事故车辆当新车卖给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依据新《消法》有关规定,判决“天禧公司”退还购车款13.19万元,并按“1+3”赔偿39.57万元。天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25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省消委秘书处负责人在通报会上指出,省消委与衡阳市消委就该案联合举行新闻通报会,主要目的,一是唤醒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希望能涌现更多像廖某一样不畏强势、自觉维权、依法维权的消费者。二是呼吁广大经营者诚实守信经营,切实担当起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树立“消费者优先”理念,倾听消费者声音,重视消费者诉求,满足消费者需要,自觉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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