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关于开展湖南省第九批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05.02.2015  14:54

长教通〔2014〕174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其三中、四中全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号)和《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的要求,以及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湖南省第九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4〕470)文件精神,现将长沙市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以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建设为目标,以“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为标准,通过评选特级教师,充分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学识渊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的名师队伍,培养造就更多的教育教学及管理专家,推动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整体提升,促进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评选原则

1. 遵循基本规律与把握时代特征相结合原则。 特级教师评选必须遵循教育发展和教师成长的基本规律,符合时代要求。应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有利于引导全省广大教师自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依法执教,以师德为先,以学生为本,关爱学生,践行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有利于教师转变教育思想观念和方式,与时俱进,大胆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方式,自觉推行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有利于引导优秀师资合理流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推进课程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 保证公平与促进发展相结合原则。 特级教师评选应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确保广大中小学教师都有平等参与评选的权利和机会。坚持统一标准,实现公平竞争,评选程序应严谨、周密,评选活动安排应高效、合理。坚持公示制度,加强公众监督,严肃评选纪律,做到“阳光评审”,切实保证评选结果客观公正。特级教师评选应为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引领方向,为广大教师成长树立榜样,引导教师主动学习、自主发展,构建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专业成长的长效机制。

3. 优化结构与综合择优相结合原则。 特级教师评选应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有利于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结构不断优化,促进全市优秀师资在不同区域、学段、岗位和城乡之间的合理分布,统筹兼顾,综合平衡。要考虑区县(市)教育发展现状,合理分配名额,向教学第一线的专任教师倾斜,向农村教师倾斜,扩大评选的覆盖面,避免少数学科、学段和少数地区的推荐人选过于集中。特级教师评选必须保证质量,应从政治思想表现、师德师风、教书育人、教学科研等各方面对参评对象进行全面考察,择优选拔,宁缺毋滥,保证从各区县(市)、学段、学科、岗位遴选出最优秀、最合适的人选。

4. 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 特级教师评选必须依据标准规定,严把资格审查关,确保入围人选完全符合各项评选基本条件,并且没有“一票否决”情形。对长期坚持在农村学校任教和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参评对象给予加分,增强评选的客观性,提高评选结果的可信度,避免主观评判和人情打分等不良现象发生。

5. 专家评选与广泛参与相结合原则。 特级教师评选应在同行专家评选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扩大同行专家评审的参与度。在制定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方案时,要充分征求基层群众的意见,在组建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委员会和学科专家评议组时,要充分考虑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人员的代表性。在组织推荐评选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其他学科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意见。

三、评选范围及对象

1.普通中小学、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和幼儿园的专任教师。

2.普通中小学、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校长(书记)和幼儿园园长(书记)。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直接为基础教育服务的教育机构和少年宫等国家事业单位的专职教师、教研人员(含从事其他教学活动人员)。

上述参评对象为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的在职在岗人员。已经办理了退(离)休手续或已到法定退(离)休年龄(至2014年11月24日止)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不属于评选范围。

四、指标分配及比例要求

1.根据省厅《关于开展湖南省第九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4]470号)文件精神,我市共分配指标数30名,按1:1.5的比例确定我市特级教师推荐数额(各区县市教育局和市直单位具体分配数见附件1)。初步推荐人员经市教育局现场考核后,再按省教育厅下达我市名额的1:1.2的比例,向省厅推荐参评人选。各区县(市)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所辖学校(单位)、幼儿园下达初步推荐名额,确保区域内所有符合申报条件人员都有申报参评的机会。

2.推荐评选要充分体现向教学一线教师倾斜,向农村教师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倾斜,要优先推荐骨干教师和名师。各区县(市)要严格控制其他各类申报人员的比例。在推荐上报人员中,专任教师所占比例不少于推荐申报总人数的80%,其中,小学、幼儿园人数应不少于专任教师总人数的30%;校(园)长、教研人员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推荐申报总人数的20%。

五、评选条件

依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级教师评选标准(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14〕57号)执行。

六、评选实施

1. 评选程序。 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应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办法和程序是:

①教师自荐。学校组织教师学习第九批特级教师评选条件,由教师根据自身条件,进行自我推荐。

②学校(单位)推荐。学校组织由校领导、教师代表组成的评议组,对自荐的教师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认真评议,在此基础上填写考核意见,在学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县(市)教育局(市属学校直接报市教育局)。要重点推荐已入选的骨干教师、名师。

③区、县(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对所属学校推荐人选进行初选,审核推荐人员情况和材料,将拟推荐人员的申报人员材料上报市教育局。

④市教育局考核推荐。由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小组,首先对候选人参评资料做初步审查,然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实地考核。主要考核方法为:

一听取申报参评者完整的一节课(所在单位要同时按省教育厅规定进行全程录像)。

二主要看基层单位推荐过程的原始记录;看单位领导集体研究讨论的原始记录;对照评选条件看反映其基本条件、师德、教育、教学、教科研及发挥示范作用等方面的材料。

三根据相关的测评要求,分别在本校教师、学生家长代表和所教学生中进行民意测评。

四根据需要个别走访熟悉申报者情况的有关人员,必要时可采取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听取反映。

五考核小组对其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对申报者提出初步意见,并形成综合考核材料。同时聘请两名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的特级教师或专家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六由领导小组、考核小组、专家小组联合会议,根据学校推荐人的基本条件、考核情况及评审条件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向局党委推荐的名单。经市教育局党委研究,结合学科学段城乡比例等确定最后推荐名单。

2. 受理机构。 参评对象所在学校(单位)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幼儿园及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办学、办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其所在区县(市)教育局申报。市属学校(单位)及长沙城区高中阶段民办、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办学直接向市教育局申报。

3. 组织实施。 市级评审将依据优化学科、区域结构与综合择优相结合的原则,确保长望浏宁四区县(市)评选推荐人数不低于全市评选指标数的40%(12名),剩余指标数将根据量化评选得分排序以学科组为单位参与全市综合择优,确定全市总体通过人选。

七、评选纪律

1. 实行公开评选制度。 评选指标、评选标准、评选程序及条件等向公众完全公开,不得暗箱操作,切实增强评选透明度。

2. 实行公正评选制度。 不得以任何形式内定、暗示参评对象,任何人不得为参评对象说情、拉票、打招呼。

3. 实行结果公示制度。 学校(单位)、县区(市)教育局、市教育局考核推荐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 实行民主评选制度。 充分发扬民主,紧密联系群众,推荐参评对象、评委会专家的产生要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程序,广泛听取学校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 实行廉洁评选制度。 参评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相关评委和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请吃请喝等;所有评委和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参评对象的宴请、休闲娱乐安排和礼品、礼金等。

6. 实行评选保密制度。 专家评委名单要严格保密。评审期间,评审场地实施全封闭集中管理,所有评委专家、工作人员“只出不入”,离场就不再进场。评审场地一律不开通网络,不开通外线电话,评委专家和工作人员所携带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通讯器材和电子设备一律统一封存保管。

7. 实行评选回避制度。 如有直系亲属参评,相关评委和工作人员应主动报告,自觉申请或告知回避。

8. 实行评选举报查处制度。 各地、各单位要逐级设立举报信箱,开通举报电话等,畅通举报渠道。对举报信息应逐项予以调查核实,及时报告、反馈调查核实情况,如举报内容调查属实,要对涉及单位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9. 实行评选监督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单位)应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分级负责制的要求做好特级教师申报、审核、考评和推荐工作。

10. 实行评选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评选组织过程中出现重大舞弊或失职事件的,一经查实,将责成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深刻检讨,通报全省,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参评对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贿赂评选专家或工作人员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中止其参评资格。有关评选专家或工作人员如发现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无故泄漏评选保密内容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一律取消其评选专家或工作人员资格,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区县(市)教育局、学校(单位)应按照上述纪律要求,具体制定本地、本单位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纪律规定,并严格遵照执行,确保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风清气正。

八、工作要求

1.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长沙市教育局成立评选委员会领导小组,由卢鸿鸣局长担任评选委员会主任,邓芸副局长担任评选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局教师工作处。各区县(市)教育局、学校(单位)也要成立由特级教师、教师代表、教研人员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等组成的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评选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特级教师的考核推荐工作。

2. 广泛宣传,充分发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单位)要组织广大教师和参评人员认真学习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印发的相关文件精神,广泛宣传发动,组织符合条件人员积极申报。

3. 制定方案,民主推荐。 各区县(市)教育局、学校(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特级教师评选标准要求,制定本地区、本学校(单位)的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方案。各区县(市)评选工作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单位)评选工作方案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4. 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各地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特级教师评选标准和实施方案进行推荐评选,严格按照推荐评选工作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不得降低评选标准,不得减少操作环节,严禁走过场。

5. 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 各各区县(市)教育局、学校(单位)要对参评对象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严格把关,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盖章,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湖南省第九批特级教师评选材料报送种类及要求》(见附件3)的相关规定,将每名参评对象的申报材料汇总装订成册,不得有错漏。有关参评对象的申报材料及各类统计资料以区县为单位,于12月26日前统一上报到市教育局教师工作处(长沙市教育局办公楼409室),逾期不予受理。长沙市教育局对推荐人进行考核后,于2015年1月20日以前统一上报省教育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联 系 人:陈利群、王庭宇,联系电话:0731-84899723,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 长沙市第九批特级教师推荐材料名额分配

2. 湖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实施方案

3. 湖南省第九批特级教师评选材料报送种类及要求

4. 湖南省特级教师参评人员花名册

5. 湖南省特级教师参评人员情况统计表

6.湖南省特级教师情况调查表

7. 湖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市州负责人信息表

8. 湖南省特级教师评选申报表

9. 湖南省特级教师考核推荐表

 

                                                       

                                                                  长沙市教育局

                                                     201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