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上征求《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修改意见的函

01.07.2015  17:40
  为了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第三稿)》公布。如有修改意见,请于7月20日前反馈我委。
  附:《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第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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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15年6月30日   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第三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培养公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文化素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概念】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用易于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广泛、经常地向公众传播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公益属性及普及原则】 社会科学普及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社会支持、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普及内容】 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法律、法规;哲学、法学、经济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军事、管理学、艺术学等社会科学基本知识;湖湘文化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两型社会建设的基本内容;文明健康的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体现人类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其他社会科学知识。
  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散布谣言;不得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不得传播淫秽信息。
  第五条【政府及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重视和加强社会科学普及队伍建设,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开展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监测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六条【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科技、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成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社科联职责】 各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制定、落实社会科学普及规划,组织社科类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支持和指导其他组织、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接受政府委托做好其他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八条【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社会科学普及需要制定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建设规划,依托人文社科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馆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基地;采取资金资助、政策扶持等措施,鼓励社科类社会组织、学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结合各自特点,创建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人员,建立传播网络,结合自身特点,经常性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服务、活动补贴、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兴建社会科学普及场所,捐赠财物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
  第九条【社会科学普及作品】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和资助创作、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作品,评选并向公众推荐优秀社会科学普及作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本级社会科学成果评奖范围。
  第十条【信息化建设和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平台,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公开和共享,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信息化。
  鼓励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创作的组织和个人向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平台报送作品,由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平台予以宣传推介;开展大型展览、讲座等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社科普及周】 每年五月第二周举办社会科学普及周活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围绕年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计划确定的主题,采用多种形式集中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二条【单位普及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组织职工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普及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村(居)民自我教育的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设立科普橱窗、宣传栏、科普活动室等措施,重点开展保护生态环境、防灾减灾、移风易俗、文明健康生活等方面观念和知识的普及活动。
  第十四条【教育机构及家庭普及责任】 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青少年成长规律,结合青少年身心特点,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重点,开展理想信念、法治观念、人文修养、安全常识等方面的科学普及教育,培养青少年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尊老爱幼、诚实守信、勤劳节俭、文明谦让等方面观念和知识的教育。
  第十五条【社会组织和社科工作者普及责任】 社科类社会组织、社会科学工作者在创作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和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中,应当坚持科学态度,遵守法律、法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公共财政资助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承担者,应当结合研究成果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促进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应用。
  第十六条【公共文化单位和场所普及责任】 政府举办和财政资助的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应当定期面向社会举办社会科学讲座、报告会、展览会等,并提前公告举办的时间和地点。
  公共广场、公园、机场、车站、码头、群众性活动场馆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宣传栏、显示屏、橱窗、画廊等设施宣传社会科学知识。
  第十七条【媒体、出版单位普及责任】 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开办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栏目,制作社会科学普及节目,播放社会科学普及公益性广告,并做好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宣传报道。图书、电子音像出版单位应当每年出版一定数量的社会科学普及作品。
  第十八条【互联网普及责任】 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介生产、传播有益于提高公众文化素质、促进社会进步的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以及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平台。
  第十九条【表彰奖励】 对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定期评选和奖励社会科学优秀作品,并向公众推荐阅读。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 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散布谣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传播淫秽信息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信息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并由公安机关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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