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空气质量奖惩暂行办法》出台

03.02.2019  09:11
  

  为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构建激励约束长效工作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近日联合印发了《湖南省环境空气质量奖惩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各市州人民政府对辖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负责,省级采取“据实考核、奖优罚劣”的原则,分年度对14个市州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进行考核奖惩。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达标的市州给予奖励,对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市州给予惩罚。 一是实行达标奖励。 对年度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市州,给予不低于500万奖励,其中对首次达到的市州,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达标奖励。另外,对全年重污染天数为零的市州给予200万元奖励。以上两项不重复奖励。 二是实行改善奖励。 根据影响我省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物指标(细颗粒物PM2.5、臭氧、可吸入颗粒物PM10)、重污染天数、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的年度变化情况,空气环境质量较上年改善的,按照改善幅度予以奖励。 三是实行奖优罚劣。 对空气环境质量恶化的市州,省财政次年初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的方式,从市州扣回相应资金,统筹用于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工作。 

 

通讯员:李炜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