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明确30余部门环保责任

06.02.2015  17:40

   编者按: 2月5日,湖南省环保厅发布2014年环境保护工作年度报告;《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也已经下发。红网湖南频道编辑整合相关稿件,为您呈现2014年湖南环境状况,2015年湖南在环境保护方面又有什么样的新举措。

   湖南省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湖南省2014年环境保护工作年度报告

   红网报道:
   陈肇雄:推进重点领域环境治理 促进全省环境质量稳步好转
  
2014年湖南省水环境总体稳定 湘江水质好转
   湖南空气质量达标天数上升 长株潭比前年上升7.2%

   红网专题: 湖南将湘江流域保护和治理列为“一号重点工程

  红网长沙2月6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张珍)近日,湖南省政府下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规定了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
  
  《规定》指出,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等环境违法行为负责。
  
  公民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规定》同时对发展改革部门、工业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部门、水利部门、农业部门等30余个部门的具体环境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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