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09.03.2016  10:09

  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对全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提出明确要求,标志着我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迈入新的阶段。

  水功能区是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基础单元,是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开发、取水排水、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的重要基础。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要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为此,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水功能区划的修编,并于2014年获省人民政府批复。随后,我厅着手组织起草《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历时一年调研,反复征求意见,并最终制订出台。

  《办法》共分为五章三十九条,从水功能区的划分与调整、管理与保护、限制排污管理和监测与监督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并明确提出了各类型水功能区的管理要求和限制范围。

  《办法》规定,全省水功能区实行省级统一监督、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功能区管理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综合管理的原则,注重水量、水质、水生态的协调性,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严格按照水功能区的管理目标进行管理。

  《办法》同时指出,各地要建立水功能区风险管理制度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制度,组织对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水生态以及入河排污量等进行监测,建立水功能区管理信息系统。省人民政府对水功能区达标情况将实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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