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水利厅机构和职责调整的通知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省编委《关于省水利厅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湘编发〔2014〕29号)和省编办《关于省水利厅所属事业单位分类和有关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通知》(湘编办〔2014〕103号)、《关于同意成立湖南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湖南省防汛抗旱机动抢险队)的函》(湘编办函〔2014〕126号)等文件精神,省水利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职责已作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机构调整
增设农村水利处。
撤销省水政监察总队,其职责并入省水利厅政策法规与安全监督处。
撤销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母山防汛物资储备中心(省洞庭湖防汛机动抢险队)、省防汛机动抢险队、省水利水电物资仓库,成立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省防汛抗旱机动抢险队),为省水利厅直属正处级公益二类事业机构。
二、职责调整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农村水利工作,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小型农田水利规划,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运行和管护。
(三)部门职责调整
1、建设管理处职责调整
增加的职责:承担四水治理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2、政策法规与安全监督处职责调整
增加的职责:承担《水政监察章程》规定的职责,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市州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助开展水利规费征收工作。
3、农村水利处工作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农村水利政策、法规和有关规程及技术标准,组织拟定全省农村水利政策、发展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发展规划、方案、计划,并监督实施。
指导全省农村水利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农村节水工作;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中央补助的重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建设资金用于农田水利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全省“五小”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
负责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占用、补偿的审批工作。
指导全省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建设管理工作。
负责全省农村水利管理体制和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等工作。
承担省水利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4、省水利工程管理局工作职责
指导全省农村饮水、灌区及灌溉泵站等水利工作,组织拟定并执行相关的水利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行业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指导全省村镇供水、排水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指导全省村镇供水工程的经营管理。
指导全省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规模化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参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及农村节水工作。
指导全省节水灌溉和灌溉试验工作,组织开展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工作,归口管理省水利水电灌溉试验中心站的工作。
指导全省灌溉泵站建设及更新改造工作,负责管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有关灌溉、供水等项目工程建设。
负责开展农村安全饮水、农田水利等项目技术服务、技能培训和经验交流工作,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5、省水利水电重点工程筹建办公室职责调整
增加的职责:承担全省中小河流治理工作。
6、省水利厅综合事业局职责调整
增加的职责:承担厅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省水利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除外)、社团组织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
7、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省防汛抗旱机动抢险队)工作职责
承担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运、防汛抗旱机动抢险及相关培训工作,分别接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厅机关各部门(单位)其他工作职责仍按湘水人〔2010〕33 号文规定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2015年2月27日